示范项目监督评价不可少

发表时间: 2024-01-22 作者: 培训

  国家能源局在《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中精确指出,要做好煤制油(气)示范项目的监督评价工作。作者觉得,这一提法十分及时,也非常必要。但问题是,《通知》对这一要求的责任主体并不明确,也无相应的时间要求和具体措施,需要加以细化和完善。

  众所周知,示范项目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探索和验证科学高效的现代煤化工技术,培育具有知识产权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事实上,我国开展包括煤制油、煤制烯烃和煤制天然气在内的煤化工示范已近10年时间。盘点这些示范项目显而易见,其中一些项目已成功投入营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都不错;但也有示范项目运行得不甚理想。应该说,在我们国家发展现代煤化工涉及一系列重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都需要认真总结,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都显得弥足珍贵。但笔者从一些煤化工示范企业了解到的情况看,有关部门对煤化工示范项目的监督、评价和总结重视还不够。

  我国开展煤化工示范的最大的目的,是为后续项目的建设积累经验,为产业的健康发展探路前行,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一个节点都需要随时总结,尤其是在示范项目建成后,更要及时对项目的效能、资源消耗、“三废”治理进行技术考核,对装置的性能进行标定,并及时制定产品有关标准,做好对项目的总结评价,以便为后续项目建设提供各项客观数据,使其少走弯路,同时为国家制定和完善煤化工产业政策提供实践依据。可以说,国家投入巨资开展煤化工示范的目的,正是为了获得这一系列的数据和经验,或是说为了“花钱买教训”。

  然而,有关部门对示范项目监督评价这一重要的事情做得还不到位:一是对示范项目一系列的监督和评价到底由哪些部门负责、谁又该负责什么,并不十分明确,以至于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少有政府部门过问,更谈不上监督和管理;二是对示范项目的一系列技术评价应该在项目的什么阶段开展,以及怎样开展,并无明确要求;三是示范项目的评价成果该如何分享、由谁分享,也无具体规定;四是对煤化工示范项目产出的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有关方面做得也不及时。比如,我国已有好几个煤制天然气示范项目投入营运,但至今并无煤制气的产品质量标准,以至于有的示范项目生产的煤制气产品与客户的真实需求之间发生矛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由此可见,对煤化工示范项目做监督评价,既是对示范项目负责,也是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绝非可有可无,而是十分必要和非常紧迫。虽然国家能源局在本次《通知》中就煤化工示范监督评价提出了原则要求,但还需要就监督及评价的内容逐一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和时间要求。否则,再好的原则要求,也有最终沦为空话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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