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3-12-16 作者: 培训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关于推进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关要求,依照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压实地方政府和企业责任,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监督模式,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一)试点地区。浏阳市、攸县、湘潭县、常宁市、邵东市、平江县、鼎城区、慈利县、赫山区、资兴市、零陵区、溆浦县、涟源市、泸溪县等14个县市区。

  1.用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做评估。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见附件1)。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通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见附件2)。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企业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见附件3)。

  2.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认真编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4),并将《评估报告》在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存档备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可结合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

  作同步开展。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出现重大变化,企业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新建的企业应在正式投产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

  (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实施分类监督执法。建立辖区企业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建立档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也可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详见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文件),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其中,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为丙类,一般的为乙类。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结合,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明确的目的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真实的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属地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适当不予处罚。为此,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了《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情形》(详见附件5),供参考。

  (一)格外的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格外的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试点工作规划,开展培训,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试点地区要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积极发动和借助技术服务机构力量,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企业(特别是职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综合风险评估、风险分类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互联网+监管”等方面探索创新,形成示范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三)严格执法,强化落实。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督促企业认真对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附件2-1、附件2-2)要求自查自改,及时报送自查和综合评估情况。对用人单位上报的《评估报告》,要结合日常监督、专项执法等工作开展抽查,且抽查率不能低于10%。抽查发现企业未认真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或未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的,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尤其是对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立即下达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四)加强评估,确保实效。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和经验交流活动。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对试点工作情况做调研评估,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县市区要于2023年3月1日前将《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方案》、2023年12月20日前将《2023年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报告》、2024年10月20日前将《2023—2024年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报告》报送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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